发布日期:2026-02-06 07:48 点击次数:128

如果一个孩子,在父亲因工死亡之后才出生,
而且还是通过试管婴儿、胚胎移植的方式来到这个世界——
他还能不能领取父亲的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?
这个问题,过去没有明确答案。
直到江苏法院的一份判决,第一次正面回应了这个时代命题。
一、父亲去世时,孩子“还没出生”,社保中心拒发抚恤金
案件的背景并不复杂,却极具现实冲击力。
陈某亮与妻子郭某婚后因生育困难,在医院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,并依法保存了冷冻胚胎,等待移植。
但就在胚胎尚未移植之前,
2019年12月,陈某亮因工受伤死亡,构成工亡。
由于丈夫死亡,医院一度拒绝继续实施胚胎移植。郭某为此再次走上诉讼程序,最终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行为。
判决生效后,郭某完成胚胎移植,
并于2021年1月生下一子陈某泽。
随后,郭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,向社保中心为孩子申请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。
但社保中心给出的答复是:
不予支付。
理由很“规范”——
陈某亮工亡时,孩子尚为体外受精胚胎,并非遗腹子,不属于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》中的供养亲属。
于是,这起全国前所未有的案件,进入法院。
二、法院没有“机械套法条”,而是回到了制度原点
这起案件真正的难点,并不在事实,而在法律适用。
现行法律法规中,
确实没有直接规定:
“工亡后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,是否属于供养亲属”。
在这种情况下,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选择了一条并不常见、但极为重要的裁判路径——
回归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。
法院指出:
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的核心,并不在于“出生时间点”,
而在于是否符合两个实质要件:
1️⃣ 是否依赖工亡职工的经济来源供养
2️⃣ 是否因职工死亡而丧失持续性的经济支持
在本案中:
胚胎已完成受精和发育,只是尚未移植
孩子出生后,显然处于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状态
如果父亲未工亡,其本应成为稳定的供养来源
仅仅因为孕育方式不同、医学技术介入,就否认孩子的保障资格,显然与制度目的不符。
更重要的是,
法院特别强调了一个裁判原则——
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。
未成年人的生存权、发展权,应当得到特殊、优先保护,不能因为技术路径不同而被差别对待。
三、全国首例:确认“试管婴儿”可享受工亡抚恤金
最终,法院作出判决:
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《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》
责令社保中心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
支付期限:至孩子年满18周岁
该判决已生效,双方均未上诉。
值得注意的是——
这是全国首例,明确确认:
职工工亡后,通过胚胎移植技术出生的子女,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。
四、这起判决,解决的不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
这起案件之所以重要,并不只是因为“首例”二字。
它至少回应了三个现实问题:
第一,法律如何面对医学技术的高速发展?
当冷冻胚胎、辅助生殖成为常态,法律不能永远停留在“自然怀孕”的想象中。
第二,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导向是什么?
是形式上的出生时间,还是实质上的保障弱者?
第三,未成年人是否会因为父母的生育方式而被区别对待?
这起判决给出了明确否定的答案。
法院在判决中指出,这样的裁判,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规定与医疗科技发展之间的裂缝,向社会传递清晰信号——
幼有所育,弱有所扶。
这不仅是一次法律解释,
更是一种制度温度的体现。